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因公出国原则
1.导向性原则。国际化战略是学校建设地方高水平大学的基本战略之一,教职工因公出国以服务学校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为导向。学校鼓励教师出国访学与学术交流;适度开放短期培训与研修项目;严格审批因公出访项目。
2.实质性原则。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,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。
3.兼顾性原则。因公出国必须坚持兼顾校内工作需要的原则。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,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。
4.规范性原则。因公出国必须做到流程规范。
5.节约性原则。因公出国需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。
第二条 因公出国项目人数与行程安排
1.因公出访组团人数不得超过6人,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(含经停国家和地区,不出机场的除外),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(含离、抵我国国境当日)。出访2国不超过8天,出访1国不超过5天,赴拉美、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,出访2国不超过9天,出访1国不超过6天。
2. 短期培训与研修团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。按照培训与研修日程安排行程。
3. 出国访学与学术交流项目人数根据邀请安排。按照访学及交流需要安排行程。
第三条 因公出国办理流程
1.填写《44118太阳成城集团因公出国审批意见表》。
2.团组所涉人员部门领导签署意见(如团组成员系所在部门书面推荐,视同已签署意见),因公出国牵头部门签署意见。
3.国际交流中心签署意见,并报分管国际交流中心校领导签批。
4.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或报请主要校领导批准。需要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情况包括:因公出访团组、人数超过3人的短期培训与研修团组、团组成员中有处级以上干部的团组。报请校主要领导批准的情况包括:3人以下(含3人)的短期培训与研修团组且团组中不含处级以上干部、出国访学与学术交流团组且团组中不含处级以上干部。
5.公示。出访组团事前要通过校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,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6.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。
7.请示获批后办理出国相关事宜。
8.提交因公出国报告。因公出国团组回国后,应在1个月内提交因公出国报告,交由国际交流中心及因公出国牵头部门备存。
第四条 因公出国相关财务规定
1.因公出国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,预算编制的基础为各相关单位年末报送的因公出国计划,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。确有特殊需要的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2.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: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。
3.出国人员按照规定乘坐飞机、轮船及火车等交通工具。购票时只能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单位的银行转帐方式进行;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时,超标部分费用自理。
4..参加学术交流的出国人员,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,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,超出费用标准的,须事先报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批准,经批准,住宿费可据实报销。其他出国人员的住宿费用一律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予以报销。住宿费原则上必须采用信用卡结算,赴条件艰苦地区出访,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除外。
5.出国签证费用、防疫费用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,事先报国际交流中心和财务处批准后,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6.出国人员伙食费、公杂费标准:
(1)由中介机构安排出国团组食宿及出行的,财务报销时不再给予伙食费及公杂费补贴;
(2)不通过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不安排出国团组食宿及出行的,因公出访及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的团组,伙食费及公杂费补贴按附件2执行;1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与研修团组,伙食费及公杂费补贴按附件2执行;短期培训与研修项目超过1个月的,超出时间,伙食费补贴标准不变,公杂费减半;出国访学的团组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生活补贴。
7.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,有效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内容、日期、数量、金额等,须有组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,经费使用部门审核。
附 则
第五条 教职工赴中国台湾地区、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务活动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,《44118太阳成城集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》(校党字〔2014〕40号)同时废止。
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职工因公赴中国港澳台地区审批意见表.doc
中共44118太阳成城集团委员会
2017年3月3日